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719號聲明人甲○○
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已通知第一順位子輩繼承人 陳世明 、 陳耀聰 之證明(即存證信函之回執)。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洲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書記官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