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緝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緝字第300號聲請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89年度偵緝字第827號),經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叁萬元,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詐欺案件,經通緝到案,前經本院於96年6月19日以有逃亡之事實裁定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人以被告身分,聲請停止羈押,再參以本件係合會糾紛,倘令被告取具相當保證金額,應足供擔保其到庭,是本件應准被告繳納新臺幣三萬元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賴妙雲
法官江奇峰法官黃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