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9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被告 劉淑敏
連建凱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複代理人 郭乃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經民國108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10月4日宣判,惟本件未將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合法送達被告劉淑敏,故認有必要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順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書記官施涵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