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埔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重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埔交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林淑娟
湯涵婷 湯瑋傑 湯瑋軒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佳璋 律師被告 陳瑞貞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埔交簡字第8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葛耀陽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