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8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847號聲請人 韓秀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洪文慧法官羅郁婷┌─────────────────────────────────────────────┐│附表:101年度除字第84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鴻百源有限公司曾│大台北商業銀行 中山 │101年1月10日│1,100,000元│VY0000000│││ 慶正 │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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