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359號聲請人達建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婉勤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古坑大埔 北極殿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2年7月7日、112年7月24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該補正通知分別於112年7月11日、112年7月25日發生送達於聲請人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