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362號聲請人即清算人 魏和堅
魏和昭 前列魏和堅、魏和昭共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延展清算完結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十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三年二月十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益隆織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之資產尚未清理處分完成,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爰聲請鈞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60號、109年度司聲字第301號、110年度司聲字第64號、110年度司聲字第305號、111年度司聲字第58號、111年度司聲字第274號、112年度司聲字第69號等卷宗審查無誤。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郭浩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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