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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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5號反訴原告南投學府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蕭國文 訴訟代理人 蕭貴珍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廖學藝 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410,157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4,7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志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書記官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