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681號
原 告 盧清泉
被 告 琮淞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
核發108年度司促字第4368號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
內合法提出異議,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6日以
108年度潮補字第46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送達
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735元,該裁
定已於同年9月30日送達於原告,有該裁定書及送達證書各
1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查詢
附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審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