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0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淑美
陳國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BURBERRY」商標圖樣之裙子參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淑美、陳國政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5年度偵字第27538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為警於民國104年3月17日在位於桃園市○○區○○路○○號1樓之店面所查扣之仿布拜里裙子3件(下稱扣案物),係侵害商標權人英商布拜里公司(英文名稱為BURBERRYLIMITED)之「BURBERRY」商標權之物品,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經修正並於105年7月
1日施行;沒收已非從刑,而為獨立之法律效果,且沒收一律適用裁判時法,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又商標法第98條於
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之規定為:「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該規定業於105年12月15日施行,故就侵害商標法之物品之沒收,該規定即為刑法第38條第2項但書所稱之「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另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就聲請意旨所述情事,及扣案物為侵害上開商標之物品,被告2人未獲合法授權,即將之陳列於上開店面以求售牟利,嗣被告2人亦已與上開公司於偵查中達成和解且履行完畢,業經被告2人於偵查中供承不諱,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函文及委任狀、商標說明、鑑定證明書、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列印資料、刑事答辯書狀及承諾書、照片、扣案物照片、「BURBERRY」商標圖樣照片、匯款資料、上開不起訴處分書等文件在卷可考,復有扣案物為據,堪信屬實。扣案物雖非違禁物,然依上開規定,仍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予以沒收。綜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柔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