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原告游 郭秀霞
1訴訟代理人 陳淑真 律師
吳佩玲 律師被告 吳仕捷 上列被告吳仕捷因本院100年度交易字第7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游郭秀霞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陳雯珊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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