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4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4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494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王薇婷 債務人 宋一鳴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柒仟肆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陸仟肆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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