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勞小專調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苗勞小專調字第13號原告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被告 盧沛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住所設於新竹市○區○○里○鄰○○○街○○號4樓之3,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憑,依首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勞動法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美黛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