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50號原告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沛婕 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2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盧沛婕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