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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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除字第1165號聲請人 范翠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聲請人就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8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0005號股票號碼「92ND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92ND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書記官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