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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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家繼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6號上訴人 劉秋芬
劉秋雲 劉秋蘭 劉秋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邦斌 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其等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7,710,571元(依如附表所示價值及比例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116,1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書記官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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