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國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國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國字第19號原告 鄒鳳珠
王宇平 王宇彤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承蔭 律師上3人共同複代理人 蘇靜雅 律師被告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法定代理人 曾梓展
陳郁芬 林蘭君 蘇聖惠 邱敏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原於民國110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0年2月24日宣判。玆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爰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美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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