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58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信佑
陳雅萍 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6日裁定限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上訴人周信佑、於同年9月12日寄存上訴人陳雅萍住所地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民有派出所,經1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可查,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書記官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