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22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四日裁定羈押並自即日起執行在案,茲因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