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329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如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並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31日裁定命原告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9月
4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詢問簡答表附卷可按。足見,原告起訴未合要件,且經本院定期命補正後,亦未遵期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書記官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