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7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乙○○
弄23丙○○
弄23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定期命補正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丙○○、甲○○發支付命令(本院95年度促字第40414號),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均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外,尚應補繳21,384元,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8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存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書記官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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