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8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黃昭雄 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玖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重傷害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6月20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明中
法官陳欽賢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著振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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