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5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 律師
馮基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對第三人 黃宗明 之新臺幣(下同)2,750,000元債權不存在暨訴請被告塗銷擔保該債權之本金最高限額3,300,000元之抵押權,乃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美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