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康市戶政事務所)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於檢察官訊問後,經依檢察官命具保,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第279條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卓穎毓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著振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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