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78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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