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家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家訴字第21號原告 蕭涵穎 訴訟代理人 林世芬 律師被告 詹益國 訴訟代理人 李淑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31日上午10時,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書記官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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