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宏洲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瑞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14,771,66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213,0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民事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書記官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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