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5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哲銘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毒偵字第10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六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6日經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為前揭裁定後,於審理程序中,被告非為完全有罪之陳述,因認本案尚不宜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處,爰裁定撤銷上開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孫于淦法官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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