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五一七號
聲請人中國郵報社股份有限公司(即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黃致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LarogeGraemeCameron)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六六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朱建男法官蘇達志法官陳碧玉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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