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二九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 律師
李兆環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內湖民事辦公大樓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洪舜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黃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