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4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二六號
聲請人巧裕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二四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四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靜芬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陳秀蘭┌───────────────────────────────────────────────────┐│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二四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1│汐青企業有限公司陳│華南商業銀行樟樹灣│壹拾伍萬肆仟肆佰零│CC0000000│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添輝│分行│玖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