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65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6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五三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九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裁定,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係甲○○之子,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乙○○前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因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七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甫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執行完畢;又於九十年七月間,因家庭暴力法之傷害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尚未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明知其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經本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一、二款之規定,以九十年家護字第三三九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其不得對甲○○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不得直接或間接對於甲○○為騷擾之行為,上開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一年(即至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止)。詎乙○○於收受上開保護令之裁定後,仍於九十年十二月一日十九時許,在其位於屏東市○○里○○路○○○巷○○○號家中,因向甲○○索取錢財未果,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意思,以穢語辱罵甲○○,並基於恐嚇之意思,向甲○○嚇稱「如報警使其坐牢,關出來後要殺死全家」等語,以此加害生命之事恐嚇甲○○,使甲○○心生恐懼,而危害其生命安全,並違反本院所為之前述裁定。
二、案經甲○○訴由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乙○○矢口否認有何違反保護令罪及恐嚇之犯行,辯稱:當時根本不在家,是因其長年失業在家,常常向告訴人伸手要錢,招致告訴人不滿,才會作如此之指控等語。惟查,被告於上開時、地,以穢語辱罵告訴人甲○○,並向甲○○恐嚇稱「如報警使其坐牢,關出來後要殺死全家」等語,再將告訴人甲○○及其妻 陳冉妹 盛裝泡麵預備食用之鐵鍋二個鍋柄折斷、丟棄垃圾桶,鍋內泡麵潑灑於家門口等情,業據告訴人甲○○於警訊中指述明確,核與證人陳冉妹所證情節相符,並有照片八張在卷可資參照,再參以被告已有二次傷害其父甲○○之行為,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在卷可憑,且於偵查中自承有於上開時間辱罵告訴人,並將鐵鍋丟棄於垃圾桶中,可見被告平日即經常忤逆告訴人,並對告訴人惡言相向,益證告訴人所言非虛。而被告上揭辱罵、恐嚇安全之言詞,已足以致告訴人陷於精神上之痛苦,其對於告訴人恐嚇安全之行為,亦核屬對告訴人精神上之侵害,是被告之恐嚇安全之行為已違反上開通常保護令所禁止被告不得對告訴人實施精神上之不法侵害甚為明確。又告訴人甲○○亦因被告之恐嚇言詞而心生畏懼,亦據其陳明在卷(見九十年十二月二日警訊筆錄),被告前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其犯行應堪認定。
二、查被告乙○○與告訴人甲○○間係父子關係,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二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被告所犯上開違反保護令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間,係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規定從一重之連續違反保護令罪論處。被告前於八十九年間,因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七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甫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紙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之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已有多次傷害、辱罵告訴人之犯行,仍未警愓、悔悟,仍對告訴人多所忤逆,嚴重破壞和諧及危害告訴人生命財產安全,其犯後仍執詞否認犯行並無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三百零五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容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余德正法官陳姵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德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得上訴附錄: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