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291號原告 范維真 被告 利儒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69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案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解怡蕙
法官林奕宏
法官林志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亭均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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