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2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奎
張柏東上一人指定辯護人陳文正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上揭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應補充被告張柏東之「指定辯護人陳文正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院於民國所為之100年度訴字第822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其當事人欄漏未記載被告張柏東之「指定辯護人陳文正律師」,然該判決之此部分顯係贅載,核諸該漏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之前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王詩銘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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