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財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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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家財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財訴字第29號上訴人即被告 曹世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臧艷瓊 間本院111年度家財訴字第29號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係因財產權而起訴,第二審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9,873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773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對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書記官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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