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04號聲請人 李玉婷 代理人 邱翊森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4月17日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書記官張韶安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1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6+
1)×10×43=3,010。
二、請陳報包括聲請人及其父母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三、核聲請人聲請前2年內收入總額552,000元顯不足支應所稱之必要生活支出576,600元,請說明聲請人係如何負擔多出來之開銷?有無證據可以佐證?
四、請佐以薪資轉帳紀錄、薪資單明細等文件,陳報聲請人自民國111年10月起至陳報月止,領有「台亞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發給之薪資所得。
五、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並說明其平均每月繳交保費之數額,以及其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六、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七、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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