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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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清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清字第72號聲請人 左愛華 住○○市○○區○○○路○段000號00樓之0代理人 楊雅鈞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4月19日遞狀聲請清算,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清算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書記官張韶安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87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8+
1)×10×43=3,870。
二、請陳報聲請人長女湯○萱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三、請佐以薪資單、薪資轉帳紀錄等文件,陳報其自112年1月起至陳報月止各個月之薪資數額。
四、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表示受扶養者湯○淵每月必要生活費27,127元,並載明其生活明細為房租、膳食費……等,惟經核算該明細數額總額,與前述每月必要生活費27,127元不同,請說明原因為何?並請更正、說明正確之湯○淵每月生活費之項目及數額為何?
五、聲請人之子女湯○萱、湯○、湯○薇有無提供聲請人或湯○淵扶養費或負擔家庭生活開銷?負擔之數額為何?
六、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如是,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名義之商業保險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並說明其平均每月繳交保費之數額,以及其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七、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可供變價、分配給債權人之財產為何?請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