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00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甲干城C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管委會報備證明文件。
二、規約。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書記官鄭美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