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78號
原 告 王伯群
吳佳聲
許玉玲
被 告 翁榮誼
邱淑芬
黃季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
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1年2月29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清單及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書記官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