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1年度東小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東小字第14號
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訴訟代理人  黃光輝
被   告  高福雄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東小字第14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捌仟零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
貳仟叁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李芳南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95047臺東市○○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書記官陳昭穎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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