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09號
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黃柏榮 律師
相對人 賴文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36,329元,及均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及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本文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業經鈞院和解確定,爰提出訴訟費用計算書及聲請人預納裁判費、土地測量費收據影本,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經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0號案件審理,兩造於114年5月23日成立訴訟上和解,並於系爭和解筆錄第五項約定「訴訟費用就測量附圖編號D、E、F之測量費用由原告負擔,其餘訴訟費用由被告二人共同負擔」,並已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誤。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有其所提收據在卷可稽,金額詳如附表費用計算書所示。是以,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36,329元(計算式:272,658元÷2人=136,329元/人),並均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又本院於裁定前曾命相對人於文到5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遲誤上開期間迄未提出,爰僅先裁定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但相對人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附表:費用計算書
項目
金額
(新臺幣)
預納人
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
裁判費
129,656元
聲請人
43,219元
129,656元×1/3=43,219元(即扣除和解退還裁判費部分)
113年8月1日
測量費
2,500元
(收據金額5,300元,退費2,800元)
聲請人
229,439元
(2,500元+5,300元+368,200元)×(附圖ABC面積11008.36平方公尺÷附圖A至F面積18040.27平方公尺)=229,439元
113年11月8日測量費
5,300元
113年11月28日測量費
368,200元
總計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272,6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