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84號
原   告  吳國華
訴訟代理人  吳佳潓 律師
被   告  何麗瑛
       楊秀蓮
       傅棋郁
       許鈺羚
       許幏娸
       邱竣禾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44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67,
  540元(計算式:《4.3+3.65+3.98+7.18》×14,000=
  267,54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870元,扣除先前已繳裁判費1,440元,尚應補繳1,
  4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1,430元,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補正被告何麗瑛、楊秀蓮、傅棋郁、許鈺羚、許幏娸
  、邱竣禾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應再補起訴狀繕本一份,以便
  本院送達被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