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原告 郭鑒興 被告 邱文祥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本院102年度交訴字第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馮昌偉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