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壢交簡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45號原告 王士韋 被告 范國洲
卓濬烽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本院102年度壢交簡字第2657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劉淑玲法官蔡牧容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美靜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