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41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育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3年6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及第36
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蔡育庭不服本院民國103年6月23日10
1年度訴字第441號第一審刑事判決而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對判決不服,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其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提理由書狀,經本院於103年8月19日以裁定命其應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正本業於103年8月22日合法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顯已逾7日,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上訴程式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珮如
法官李佳靜法官官怡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