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4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九六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件一覽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一覽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潘翠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附表:受刑人甲○○定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七月│├───────┼────────┼────────┼────────┤│減刑後宣告刑│不應減刑│不應減刑│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96年9月22日│96年9月22日│96年4月16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檢察署96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3010號│字第3010號│字第1469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1910│96年度訴字第1910│97年度訴字第840││││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7年1月18日│97年1月18日│97年3月19日│├───┼───┼────────┼────────┼────────┤││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訴字第1910│96年度訴字第1910│97年度訴字第840││││號│號│號││確定├───┼────────┼────────┼────────┤││判決確│97年2月4日│97年2月4日│97年4月18日│││定日期││││├───┴───┼────────┼────────┼────────┤│備註││││└───────┴────────┴────────┴────────┘┌───────┬────────┬────────┐│編號│四│五│├───────┼────────┼────────┤│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三月,如│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不應減刑│││五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96年4月16日│96年10月19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469號│字第8492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840│97年度簡字第352││││號│號││事實審├───┼────────┼────────┤││判決│97年3月19日│97年3月28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7年度訴字第840│97年度簡字第352││││號│號││確定├───┼────────┼────────┤││判決確│97年4月18日│97年4月25日│││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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