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2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因犯賭博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六年度中簡字第九九○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速偵字第五九八五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二千元,並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四十二條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清洲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筱玲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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