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自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自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自字第60號自訴人乙○○
戊○○上列自訴人對被告甲○○、丙○○、丁○○提出背信自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檢察官於審判期日所得為之訴訟行為,於自訴程序,由自訴代理人為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自訴人提起自訴之始,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自訴人提起自訴之程序顯有未備,爰依上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將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念祖
法官周玉蘭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泰濃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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