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05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竊盜案件,因被告於警詢、偵訊中自白犯罪(見警卷第1至3頁、偵卷第14、15頁),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嘉興
法官張金柱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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