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61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恆春旅遊醫院法定代理人 曾孔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郭娘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即聲請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債務人高郭娘已於民國101年4月11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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